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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生健康干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2-27 来源:学生处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豫发改办【2004】2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勤工助学是指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生产活动、后勤服务及各项校内公益劳动,从学生奖助学金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相对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有组织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培养勤俭节约的美德及艰苦奋斗作风。同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工部门、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学生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名,从事经商活动。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高素质教育及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犯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院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在读各类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工作;

(二) 有权了解用工部门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三) 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 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五) 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部门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 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三) 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任务;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工部门要求的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用工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立岗位及上岗人数 的申请。

    (二) 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有权选择适合本部门工作要求的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三) 有权解聘不能胜任工作的学生,同时要求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推荐其他学生上岗。

(四) 提出支付学生劳动酬金的建议。

(五) 对学生进行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十三条 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部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要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并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

    (二) 有义务向学生公开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三) 保证学生在上岗时所从事的各项工作不会给学生带来人身、财产、精神上的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 按期、足额支付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五) 按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情况,禁止漏报、虚报、拖延报送,以免影响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用工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审批。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勤工助学的要求,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岗位聘期为一学期、由学校出资、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招聘工作,各用工部门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考评、补助申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岗位设立

岗位主要由校内各系(部)、各部门提供,提供岗位的部门也是用工部门。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12月份和5月份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

(一) 用工部门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 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 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为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凡校内需要用工的部门,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二十三条 招聘与录用

(一) 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的元月份和7月份进行。

(二)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部门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广播站、新浪官方微博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三) 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 申请上岗的同学须持本人学生证报名,并按要求参加面试。

(五) 用工部门须将录用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七章 招聘程序及劳酬发放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填写《河南卫生干部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特困学生。

第二十五条 劳酬审核与发放

(一) 校内固定岗位每月劳酬为150-300元/人,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8-10元。具体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用工部门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二)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三)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或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一) 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扣发或不发劳动酬金;

(二) 工作不负责任,丢失或故意损坏劳动工具及公共财物者,要按价赔偿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 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者;

2、 因违纪受到公开批评以上处分的;

3、 考试中出现不及格的;

4、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警告,不听从的;

5、 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

6、 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勤工助学工作的一般流程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工作应遵循如下工作流程:

(一)用工部门填写《河南卫生干部学院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固定岗位)/(临时岗位) 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附件一)。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岗位数量,组织各系(部)、各部门申请和选拔学生,学生申请时填写《河南卫生干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二)。

(三)学生申请被批准后,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河南卫生干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三)。

(三)学生上岗后,用工部门根据需要,对学生进行定期考核。并填写《河南卫生干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及工作情况月报表》。(附件四)

(四) 用工部门对学生工作时间进行统计,并填写《河南卫生干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统计表》(附件五)

岗位劳酬每个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月27日至29日。各用工部门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河南卫生干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结算表》(附件六)经用工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核定表报校领导审批后,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六)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部门在填写《河南卫生干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结算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人员调整的要求如下:

(一)如用工部门需要调整勤工助学的学生,需提前15日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如学生不愿继续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需提前15日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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