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
党员正确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引导党员强化党性观念,自觉践行“四个合格”;有利于推动党员主动亮明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党员教育特别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推行党员佩戴党员黴章,取得了好的效果。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的不按组织规定的要求佩戴党员徽章,有的不分场合佩戴,有的佩戴的式样和材质不统一,等等。对这些现象和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以防范和解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8]15号)要求,现就规范党员徽章的佩戴和管理作通知如下。
一、党员徽章的佩戴要求
各支部要把佩戴党员徽章作为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重要措施,引导和监督党员按要求规范佩戴党员徽章。
1.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党员徽章;党员参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联系服务群众活动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党组织可结合实际,在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开展组织生活、进行入党宣誓等场合组织党员佩戴党员徽章。
2.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时应置于其他徽章上方。
3.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二、党员徽章的管理
1.党员微章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统一购买,由党支部为党员发放并组织佩戴。党支部要对党员徽章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2.党员要妥善保管党员徽章,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申请补发。
3.党员徽章仅限于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佩戴,严禁出借非中共党员佩戴。
4.党员被劝退、除名、开除党籍,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应当及时收回党员徽章。
各支部收到本《通知》后,要加强对本支部党员徽章佩戴、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