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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生干部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8-18 来源: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定学生能否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学习的客观依据之一,是检查教学效果,考评教师的教学业绩,反馈教学信息,推动教学改革,形成良好教风、学风,提高教学水平的一种重要方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

为使我院考试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地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和考试质量,充分发挥考试的导向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一条 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或教学部约请有经验的教师命题,教学部主任审定,批准。

第二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专业或班级开设同一课程的考试,应逐步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统一流水阅卷。

第三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平均分控制在70-80分之间为宜。各科命题时可考虑基础知识占60%、综合分析占 30 %、应用提高占10%,避免随意出怪题、难题,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各科试题必须同时准备两套难度与份量相当的A、B卷(每套题目重叠率不能超过30%),经教学部主任审核同意后于考试前两周将试题打印好连同磁盘一起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选定一套作正考试题,一套作补考试题。每套试题必须配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并按统一规格打印(标题一律为:××学年第×学期××专业××年级××学科期中(终)试卷或答卷,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总题数、完成时间和简明的作答要求)。

第五条 各科试题的满分为100分,题分为整数分。个别课程考试项目总分超过100分的,应以100分为基础进行折算。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第六条 试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印刷和保管。

第七条 试题的印制应做到清晰、准确,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需要草稿纸的试题应在试题打印单上注明附空白纸张数目,不允许学生自带稿纸。

第八条 参与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九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课堂教学组织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批准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条 教务处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在考试前10天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任课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学院医务室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缓考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于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和该生。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合乎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校统一制作的统考证或学生证进入指定试室应考,不带证件者不准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第五章 考试形式及记分

第十三条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堂表现、实际操作、课内外作业等评定学习成绩。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要经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全院集中的考查、考试时间。各年级的公共课、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一般集中在期末最后一周内进行。其它科目的考查可安排在前一周的课内进行,教务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占50%),中段考占30%, 平时成绩占20%。无中段考的科目以期末考为主(60%), 平时成绩占40%。操作性较强的科目(电脑、 电教等), 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各占50%。平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验、上课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军训课、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的课程, 可根据各教学环节实行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评卷时应严格按既定标准评分,做到评分的一致性,努力减少评分误差。评分后按有关规定把该门课程考试的成绩填写到《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评卷计分后的所有试卷、答卷,要交到教务处妥善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后销毁。对成绩有疑问的师生可在考试后一年内按有关程序要求阅卷复查。

第六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八条 考试座位安排应间隔合理或两门不同课程交叉错开,对号入座。学生不得随意调换位置,不得将考试必备用具以外的物品带入考试区域。

第十九条 考试科目、日期和课室由教务处安排。专业课的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非专业课的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特殊课程酌情另定)。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该考卷作废。

第二十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任课教师中挑选,由教务处指定。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有平行班的主考教师应到有关试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完毕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一个标准试室(单门课程30人或两门课程交叉错开60人)要配备1—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教务处安排。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监考须知》,对考场纪律负起主要责任。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第七章 考试巡查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设立总监考办公室,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总监考,教务处处长担任副总监考,下设巡考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其他机关干部。

第二十三条 巡考职责主要是:督促检查和维护考试设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检查考场秩序和各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如发现主、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并报告总监考,如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有权会同监考人员依据《河南卫生干部学院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当场对该学生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每次考试结束后巡视员应认真填写《巡考员登记表》,作出书面总结。巡考小组在巡考期间,应将巡考情况向总监考办公室汇报。总监考办公室将考试情况汇总整理后向全院通报。

第八章 考试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考试质量与教学质量密切相关。为确保考试质量,教务处将抽查每学期课程的考试结果,并分析考试质量(指平均分、标准差、信度、效度、难度和区分度等指标),为改进命题和改进教学提供必要的参考。抽样人数的要求是100-150人的课程按顺序每3人抽取1个,60-100人的课程则每 2人抽 1个,抽样数不少于30人;60人以下的课程,则需抽查全体考生的成绩。

第二十六条 凡接受检查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接到通知后四天内按上述抽样要求填写《期末考试质量分析登记表》,由各教学部汇总后送教务处教研科。该科协助各部做好各门课程的质量分析,写出分析报告,为各部提供课程考试的信息。

第九章 补 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需按规定进行补考。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成绩一律登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凡属正常补考的,原则上在学期开学后第一、二周进行。补考的具体时间和试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补考。

第二十九条 为做好补考的准备工作,教务处必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补考通知》发至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补考,须按规定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并按教务处的补考安排,凭补考证或学生证依时到指定试室参加补考。

第三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补考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二天内评好并报教务处。

第十章 考试成绩的公布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考试结束后四天内完成评卷评分工作,并填写一式三份学生成绩登记表,部主任签字才有效。上交的成绩登记表必须填齐平时、期终、总评三项成绩,并有部主任签字才有效。其中一份送教务处,一份存学生处,一份任课教师自存。成绩表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说明原因并有涂改者的签名和教务处印章,以示负责。

第三十三条 班主任应主动到教务处领取本班各科成绩单, 并将成绩填入学生成绩家庭报告单,加盖教务处印章于假期寄发给学生家长。学生可以到教务处查询本人成绩,教师个人不得事先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部主任批准后,指定教学部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并在更正成绩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到教务处查询自己的考试结果, 有疑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核要求。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监考须知》

第三十七条 《巡考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场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监 考 须 知


监考人员代表学院实施考场监督,维护考场秩序,执行考试规则,处理违纪作弊,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试准备

(一)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领取试卷,提前5分钟到达考场,引导考生入场就座;

(二)要求考生清理座位(桌面、抽屉和座椅),禁止考生将考试必备用具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三)提醒考生将证件(准考证或学生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不准无证考生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内取来证件者可参加考试);

(四)强调考场纪律,宣布考试时间。

二、考试进行

(一)按时发卷、收卷,每人一份,不可多发少收;

(二)坚守监考岗位,集中精力履行职责,不得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三)查验证件,核对考生身份与试卷姓名是否一致;

(四)对迟到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考生,应取消其该次考试资格;

(五)监考人员只回答试题字迹不清的问题,对考生就题意等问题发问,一律不作回答;

(六)不得允许考生在未交卷的情况下中途离开考场(突发疾病者例外,除一位监考给予帮助外,另一位监考始终在岗)。

(七)清点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核实清楚缺考考生;

(八)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应依照《河南计划生育干部学院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1、对无证考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2、对不听从监考指令或不遵守考场规则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及时给予批评警告,对批评警告无效者,监考人员可以取消其考试资格;3、对作弊(抄袭、出示答案给他人抄袭、夹带资料、传递答案信息、调换试卷、代考等行为)考生,应明确指出,没收其试卷和作弊材料,写明作弊经过,并签上监考人员姓名,当天内交教务处。

三、考试结束

(一)铃响或时间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齐点清试题和答卷后让考生离场;

(二)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纪录》(含秩序、缺考学生、考生违纪或作弊情况、监考签名等),与有关材料和试卷一起交教务处。


巡 考 规 定


为了树立良好学风,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特制定如下巡考规定:

一、机构

考试前一周,在教务处设立总监考办公室,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总监考,教务处处长担任副总监考,下设巡考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其他机关干部。

二、巡考考试类型
期中、期末考试及各种其他考试。

三、巡考员职责

(一)熟悉学院有关考试管理制度,如《河南计划生育干部学院考试违纪规定》、《监考须知》和《考场规则》等;

(二)考前督促主考单位检查和维护考试设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三)考试期间巡视其所分管考场考试纪律的执行情况;

(四)如发现主、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有权力促其立即改正并报告总监考和副总监考;

(五)会同主、监考人员当场取消作弊学生的考试资格;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对违反考场规定而未构成作弊行为的,应根据有关文件及时作出适当处理;

(六)执行上述第4、5条款时,应要求主、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于当天向总监考办公室汇报。

四、总结

巡考期间,巡考小组应在每天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巡考登记表,将巡考情况向总监考办公室汇报,由总监考办公室汇总向全院通报,每次考试结束后巡考员应作书面总结。

五、处理

对考试作弊或虽无作弊行为但违反考试纪律者,应在两天之内作出处理。


考 场 规 则


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是做好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特制定如下考场规则:

一、考生要按照编定的考试时间准时进入考场,不得迟到。凡迟到超过15分钟或擅自缺考的,均作旷考论处。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规定就坐,将本人的准考证或学生证放在课桌右上角,考试中不得擅自变动座位。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三、凡未经监考教师事先允许的有关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和纸张等,一律不准带进考场。课桌上只准放置文具和教师指定要用的东西。

四、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答题要求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相互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严禁偷看、夹带传递、交换、替考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五、考生只准对考题字迹不清发问。交卷前,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离开考场(突发急病者例外)。

六、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生交卷时应将答卷叠好放在桌面上,或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法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走动和议论。

七、考生如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在该生考卷上签字注明“作弊”字样,并令其退出考场。教务处应根据教育部和学院制定的有关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对作弊者做出相应处分决定。

八、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场,考生超过时间拒不交卷者,该考卷作废。

九、考场内每张课桌应有间隔,每个座位应独立,保持适当距离。考场由各班委按此要求安排,教务处检查,监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考场。


河南卫生干部学院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为严肃考试纪律,保障公平竞争,保证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倡导良好学风,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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