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豫政〔2014〕75号)精神,全面实施我省职业教育攻坚二期工程,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进一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促进优胜劣汰,优化学校布局,集中力量建设以品牌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为骨干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切实提高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15年起,围绕做大做强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用3年时间,采取撤销、合并、兼并、划转、转型、共建等形式,整合一批弱、小、散的中等职业学校,推动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向优质学校集中,优化学校布局,增强办学能力,提升办学质量。经过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到2018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调减至420所左右;原则上校均在校生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在优化学校布局过程中,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和在校生数与普通高中大体相当,确保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不流失;办学条件基本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或《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统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严格标准,统筹规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标准》,将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作为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工作抓手,根据产业布局、就业需求和教育现状,认真统筹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布局,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点和专业布局,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落实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强化政府在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中的统筹作用。
2.深化改革,综合推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打破部门、所有制限制,积极探索通过混合所有制、公办民助、民办公助、集团化办学等多种办学形式整合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编制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在优化学校布局过程中师生员工思想稳定,在职业教育总投入不降低的基础上通过布局调整促进职业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资源整合。
3.注重绩效,目标管理。整合并有效利用现有专业、师资、实训设备等职业教育资源,做大做强中等职业学校,实现职业教育资源使用效益最大化。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布局调整工作方案,省政府将跟踪问效、督促检查。
4.项目引导,重在提升。坚持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项目与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相结合,重点提升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改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扩大校均规模,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发挥财政项目投入的导向作用,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主要任务
1.统筹规划布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人口和学龄人口数量、教育事业特别是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需要等因素,以纳入河南省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学校为骨干,制定本地、本部门规划和布局调整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入驻职教园区、产业(工业)集聚区办学,推进教产一体化发展。
2.清查办学资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标准》,开展办学资质清查工作。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不再独立设置,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资源整合;对连续3年未招生学校、中高职一体学校、已实质性并入高等院校的学校等,撤销中等职业学校建制。坚决清理“一校多牌”,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每所学校只能保留1个名称、1个组织机构代码、由1个部门统一管理,办学条件全部达到《标准》要求。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完成前,全省不再审批设立新的中等职业学校。
3.整合公办教育资源。中等职业学校中规模小、质量低,生均财政拨款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支出的,通过合并、撤销、转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等方式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需求,鼓励不同隶属关系、不同区域的中等职业学校整合,鼓励生源和就业充分的中等职业学校强强联合、做大做强。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发展需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的管理,鼓励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或与驻地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整合,集中力量办好专门化中等职业学校;省辖市要统筹整合市属和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集中力量办好在当地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综合性中等职业学校;县(市)要整合县域内所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重点办好1所集学历教育、各类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中等职业学校。职普一体高中(综合高中)纳入普通高中序列进行管理。积极推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教研、科研、电教等部门整合与联合,规范并着力加强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基础教育保障体系。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转型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统筹县域内教师全员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等相关工作,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逐步脱离中等职业学校序列。
4.规范民办学校办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鼓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之间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资源整合,支持优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整合规模小、条件差、质量低、特色不显著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其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规划,与公办学校一起开展并同时完成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鼓励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资源重组;探索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机制;鼓励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牵头整合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牵头整合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以混合所有制形式办学。
5.优化学校专业设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优化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布局结构,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增强专业设置与本地产业发展的吻合度,降低学校专业设置的趋同性,支持学校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布局调整后的,每所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要集中力量重点建设3-5个品牌专业或特色专业,要布局1个以上与本地主体产业相适应的主干专业群,国控专业设置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各学校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技能为本位,全面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确保在优化学校布局过程中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6.加强过程管理。各级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清产核资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和职业教育资源流失。资源整合、布局调整过程中职业院校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全部用于职业教育发展。中等职业学校的国有资产要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管理,新组建、合并的学校要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根据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整合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规范名称、登记注册、调整编制、发放代码,并向社会公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本地规划,严格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对规划拟合并、撤销的学校不再核准(审批)新的基本建设项目。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未经公示的学校不得招收新生。
四、实施步骤
1.启动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6月,启动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地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产业布局、中职在校生规模等因素,向各地提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建议数,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在清查办学资质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或本部门规划和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2.实施阶段。2016年7月-2017年12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有序推进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
3.验收阶段。2018年1月-2018年6月,省政府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任务完成。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有序推进。省政府将把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整合不力、工作推进缓慢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问责。
2.强化资金引导。建立激励机制,将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成效作为职业教育资金的重要分配因素并加大权重,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到位,达到《标准》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提升其办学质量和水平。
3.积极稳妥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依法保护教职员工等各方面的权益,稳步推进,切实做好稳定工作,确保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顺利开展。